第一條 中國糖業協會是由食糖行業各相關環節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
本團體簡稱中糖協,英文名稱為China Sugar Association,縮寫為CSA。
本團體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團結全體會員,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糖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反映行業愿望與訴求,協助國家有關部門做好行業管理工作;依據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維護行業和會員合法權益,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糖業高質量發展。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行業管理部門是工業和信息化部。
本團體黨的工作接受中央社會工作部的統一領導。本團體接受民政部、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團體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本團體的網址:m.rpajndf.cn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糖業發展的方針、政策,研究糖業發展重大問題;
(二)向國家有關部委提出相關政策意見和建議,并參與相關工作;
(三)承擔政府有關部門等委托交辦的相關事項;
(四)參與本行業相關政策、標準及管理辦法等制修訂工作;
(五)引領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環境和會員合法權益;
(六)協助行業研發和使用先進技術、先進裝備,組織開展行業工藝、技術、裝備、經營管理等交流與協作,促進行業技術進步、產業轉型升級,全面提高行業綜合競爭力;
(七)依照有關規定,面向會員開展糖業相關政策、法律法規、知識與技術、研究與發展、市場分析、職業技能等培訓及咨詢服務;
(八)培養行業及相關領域專業人才,建設行業人才庫,為政府當好參謀,為企業做好咨詢服務;
(九)依照有關規定,全面做好行業信息采集、研發、服務和交流,建立行業發展信息庫;
(十)依照有關規定,利用協會內部資料、網站及微信公眾號、社會媒體、專業書刊的編輯出版等,做好宣傳工作;
(十一)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學科)發展需要,組織會員和相關產業舉辦國內外博覽會、交易會、交流(推介)會、展覽會、研討會及行業論壇等活動,為行業或會員提供會展等服務;
(十二)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應對貿易摩擦,向會員提供世界糖業的咨詢與服務;
(十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糖精和其他高倍化學合成甜味劑發展的產業政策;
(十四)組織發展公益事業,開展有益于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等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團體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團體:
(一)單位會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與糖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
(二)個人會員為與糖業相關的自然人。
本團體不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加入本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單位會員: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提交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
3.提交單位簡介。
(二)個人會員: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提交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3.提交個人簡歷。
(三)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討論通過;
(四)由本團體理事會或其授權的秘書處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團體活動并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支持和參與本團體舉辦的各項活動;
(七)主動向本團體報告本單位更改名稱、撤并、法定代表人更換等事項及提請更換副理事長、理事申請;
(八)響應本團體號召,支持維護行業公共利益所開展的工作;
(九)完成本團體交辦的事項。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團體。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確認后喪失會員資格:
(一)單位會員:
1.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2.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團體活動;
3.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二)個人會員:
1.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團體活動;
2.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3.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因退會、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條有關情形被確認喪失會員資格的,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團體置備會員、理事、監事名冊,對會員、理事、監事情況進行記載。會員、理事、監事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理事、監事名冊,并向會員公告。本團體負責妥善保存會員、理事、監事相關檔案,以及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決議等原始記錄。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是本團體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團體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負責人、監事產生辦法,其中負責人產生辦法報中央社會工作部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1次。
本團體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
換屆的會員大會應當采用現場會議方式,其他會員大會可采用現場會議、視頻會議、現場和視頻會議相結合等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67%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臨時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1/5以上會員推舉本團體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團體名稱變更、終止,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投票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負責人包括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不超過27名,秘書長1名。
本團體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團體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未被確認為失信被執行人;
(八)無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理事長、秘書長,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為來自同一單位的在職人員,但與本團體簽訂勞動合同的除外。負責人之間不得存在近親屬關系,且不得為來自同一會員單位的在職人員。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央社會工作部審核同意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中央社會工作部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的,本團體應當在按程序決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內,向中央社會工作部報告,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團體可根據有效的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 理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理事長、法定代表人應每年向理事會述職。
理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1名副理事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副理事長、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四)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五)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六)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理事會、監事會決議同時由出席會議成員確認。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備會員查詢,并至少保存30年。
擬免職負責人的,應當在免職決議作出前20日向中央社會工作部報告;新選任負責人的,應當在選任決議作出后20日內向中央社會工作部報告。負責人發生變動的,應當在變動決議作出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理事、負責人的變動情況應當及時向會員通報、備會員查詢,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條 本團體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團體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一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中央社會工作部、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五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團體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團體承擔。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團體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按照確有工作需要且與本團體管理能力相適應的原則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依據會員組成特點、業務范圍的劃分等設立,代表機構依據本團體授權在規定地域內代表本團體開展聯絡、交流、調研活動。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本團體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本團體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變更、終止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名稱應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家委員會”“技術委員會”等準確體現其性質和業務領域的字樣結束;代表機構名稱應當以“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字樣結束。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除冠以本團體名稱外,不得以法人組織名稱命名;在名稱中使用“中國”“全國”“中華”等字詞的,僅限于行(事)業領域限定語。
本團體內部設立的辦事機構名稱,應當以“部”“處”“室”等字樣結束,除冠以本團體名稱外,不得以法人組織名稱命名,且區別于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
第四十九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的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應當納入本團體法定賬戶統一管理,全部收支應當納入本團體財務統一核算。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大會選舉規程》《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內部矛盾解決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團體住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按規定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的收入除用于與本團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第五十九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能力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當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二條 本團體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三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本章程規定,致使本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團體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造成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五條 本團體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團體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十六條 本團體依據有關法規政策,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負責人名單、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承接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六十七條 本團體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八條 本團體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九條 本團體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七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并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30日內向社會公開。
第七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四條 本團體清算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七十五條 本團體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經2025年12月16日第七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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